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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理诊断与医疗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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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当前,医患矛盾日益增多,针对病理医师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显著上升。部分原因是病人要求了解病理医师及他们在诊断中所起作用;病人也享有更多知性权,要求第二方意见和复查病理报告;此外,传媒报道一些引人关注的案例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。
  病理诊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发生差错都可导致无法诊断,延误或错误诊断。涉及的人员主要是病理医师,但有时也可能涉及技术员或其他人员。实际上,在诊疗工作中,病理诊断失当的情况并不少见。据美国一个调查资料显示病理诊断与最终诊断结果的不符合率高过20%以上,当然,绝大多数情况下,并不影响临床治疗和病人健康,只有极少数情况会导致医疗纠纷,甚至法律诉讼。
  一、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
  通常,在病理诊断过程中,只有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过失才会导致医疗纠纷。按诊断过失的性质可分为责任性和技术性两类:按对病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又可分为差错和治疗事故两类。无论差错或事故,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都存在过失,只是对病人造成损害程度不同。差错又可分为一般性和严重性两种情况,而医疗事故是指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死亡,致残或严重功能障碍,依据损害程度又可分为一、二和三级。目前,有趋势向将差错视为四级医疗事故。
  引起诊断失当的原因有标本丢失,标本弄错(姓名、编号),手术取材部位不当,标本过小,制片质量太差,这些都可因无法诊断延误病情而产生纠纷。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病变,待作出正确诊断时,可因肿瘤高度恶性而产生广泛转移,或良性病变误诊为恶性而导致根治性手术,大剂量化疗或放疗,从而引起纠纷,甚至诉诸法律。
  二、病理诊断中如何避免和诊
    1. 加强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互相沟通
    2. 应尽量避免取材过少的活检
    3. 坚持冰冻会诊病例术前冰冻查房
    4. 加强标本接收和病理报告签收核对(尤其姓名、病理号和标本类型等)制度
    5. 提高制片质量
    6. 分清全科与专科病理医师、低年资与高年资医师职责。全科病理医师不要试图诊断专科性强的病例,低年资医师不要试图诊断疑难病例。尽管对全科和专科病理医师要求不同,低年资与高年资医师的诊断水平和经验不同,但一旦发生误诊,判断有无过失时,诊断标准相同。
    7. 诊断困难的冰冻切片时,应由二位高年资医生签发报告,必要时应出延迟报告。
    8. 疑难病例应科内会诊,若科内会诊有分歧,应请外院会诊。院外会诊前不宜出肯定诊断的报告。会诊时应提供详细的临床资料(包括手术所见),必要时应提供白片或蜡块。
    9.病理诊断报告应按不同情况作出。对难以作出肯定诊断的病列,应详细描述;仅凭现有标本本身而不足以诊断的病例,应补充其它资料(如病史、X线和其它检验等)作出诊断;如仍不能肯定,可作出初步诊断意见,“病变疑为……,但不足以作出诊断”。
    10.推行病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(QC&QA)工作,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业务学习。
三、涉及医疗纠纷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
    1.保管好与可能诊断失当病例的相关记录、切片和蜡块,不要把资料交给第三方,除非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下令要求交出这些资料。
    2.重新制作切片,必须注明为重切片。
    3.复查或重新切片发现错误,不能先修正报告,要听取上级卫生部门或法院意见后修正。
    4.病理诊断的鉴定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委托有关专家会诊。
    5.一旦发生纠纷,涉及的病理医师不能私自将病理切片请有关专家会诊,更不能隐瞒有关情况误导专家。
    6.已发生治疗纠纷后,病理医师之间不应扩大分歧。因为在诊断标准范围内可有不同方式解释一咱病理诊断,如一位病理医师用重度不典型增生,即使大多数病理医量用原位癌,前者也不一定被认为不符合诊断标准。
    7.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和法律诉讼,所有记录均不能更改,除外正式修正报告。试图偷改记录是一种刑事犯罪,可导致败诉。
    8.当得知诊断失当案例诉诸法律时,应及时向医院聘用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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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 2002/3/1
来自: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2001年学术会议论文汇编 作者: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理科(上海,200032) 朱雄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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